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發生呆帳損失時,催討之存證信函應注意書寫債務人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另依同條第6款規定,前款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為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申報之呆帳損失180餘萬元,因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係依通訊地址並非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債務人逃匿、他遷不明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依債務人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進行催討,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魯業璇,電話:04-23051111轉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