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因為原來舊有之自用房屋老舊不堪居住,因此將房屋拆除,並且預備將土地出售,關於王先生舊有房屋座落之土地,應該如何適用土地增值稅有關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王先生申報出售土地,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依照財政部函釋,應該以建築管理機關核准拆除之日時,王先生的戶籍尚未遷離該地,並且在「核准拆除之日」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