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營業人委託記帳業者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記帳業者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92年間,未經其客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購買統一發票或利用當期未開立或賸餘待作廢之統一發票,偽造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2千餘萬元,稅額1百餘萬元,復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矇混在其他客戶當期申報營業稅中,供作進項憑證及扣抵銷項稅額,再將該等營業人所委託繳納之全部或部分稅款侵占為己有。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不服,復查主張全案係記帳業者個人所為,受牽連廠商確不知情,且其每期應納稅款,已如數委託該記帳業者代繳,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國稅局撤銷原處分。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處理稅務事宜,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慎選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帳務,避免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