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徵疑義說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臺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該等外僑在臺期間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其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開立之證明文件,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該局指出,已在我國繳納所得稅之外僑,如可抵繳其他國家之所得稅者,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以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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