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自身權益,車輛若有移轉予他人或不堪使用等情形,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接獲該局使用牌照稅罰鍰裁處書,向該局反應原所有車輛已移轉予他人或因車輛老舊已託委中古車商處理,為何會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而遭裁處罰鍰。
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因該車輛未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異動手續,是車輛仍登記在原所有人名下,於查獲有未稅或註銷牌照而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情形時,該局即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所登記之所有人為違章受處分人。惟嗣後若車輛原所有人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如買賣合約書、讓渡書、切結書等),該局將核實認定;若無法提供上述資料佐證其已非查獲當時之所有人,則該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以原登記之所有人為裁處對象。因事關納稅人之權益,該局再次呼籲車輛所有人應特別注意。民眾若有車輛異動等相關問題,可撥打9658461向宜蘭監理站一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