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縱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負責人,仍以原欠稅營業登記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以公司執照登載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惟經限制出境後,如發生公司執照登載之負責人變更,而營業登記之負責人有因欠稅未准變更之情事時,為防杜取巧以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情事,法令規定仍應以營業登記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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