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因向他銀行辦理轉貸,列舉扣除額認定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蔡小姐問:原購屋之銀行貸款,因利率因素改向他銀行辦理轉貸,且借款額度增加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全數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如因利率因素改向另一家金融機購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例如蔡小姐原向銀行貸款120萬元,尚有100萬元的本金未還清,今改向他銀行貸款150萬元來借新還舊,則蔡小姐雖然貸款150萬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100萬元部分繳納的利息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因故向他銀行轉貸,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時,除應附上金融機構核發的繳息清單外,還須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異動索引(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19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機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