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要從何日開始起算,適用利率為何?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因人在國外致未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若補申報是否要加計利息,若要加計利息應從何日起算,適用利率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稱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若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並自行繳納之稅款,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以王先生未申報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而言,其規定申報期限為96年5月31日,若王先生於96年11月10日自動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捐,則利息之計算應由96年6月1日起至96年11月10日計163天,依96年5月31日之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35﹪按日加計利息。 【#19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