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小費,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吳先生問:餐廳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是否要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民眾上餐館吃飯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也是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依法應併餐費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旅遊業、餐飲業者於團費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都屬於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業者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一般人參加旅行團或到餐館吃飯,旅遊業者或餐飲業者會額外加收訂價一成服務費。因服務費不在訂價範圍之內,業者於消費者付款開立統一發票時,常隱匿服務費短開消費總額。該局呼籲消費者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的金額是否與付出的金額相符,也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處罰。【#19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靜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6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