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存貨物分配股東需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君詢問其公司已於93年度解散,所餘存貨物並已分配股東自行處理,並無銷售行為?為何國稅局還開單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公司結束營業,須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充抵債務或分配股東自行處理或分送員工使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是公司結束營業後將餘存之貨物用於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1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惠媛 聯絡電話:(07)8123746#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