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銷售金條、金塊等,應依法開立免稅發票、加工費則開立應稅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銀樓業買賣金塊、金條,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法不合,將依規定查處。 該局指出:由於一般人購買金條或金銀飾品,僅重視銀樓業者所開立之成色、重量之保証書,往往忽略了銀樓業者亦為營利事業,依法於交易時亦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表示: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之買賣係免徵營業稅,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倘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該局進一步表示,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但其加工費則不屬於免稅範圍,依規定應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稅處罰。【#1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 股長 姓名:劉惠媛 聯絡電話:(07)-8123746#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