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方先生於今年年初將花蓮縣縣內乙筆土地信託與李先生,而李先生聽到稅捐處納稅宣傳,得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當優惠,於是前來稅捐處欲辦理該筆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此該處特別提出說明。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函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方先生將土地信託與李先生時,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將土地產權登記與受託人李先生,並由李先生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方先生之利益或特定目的作管理或處分。受託人李先生在管理信託土地時,不能以李先生名義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土地移轉時也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說明,如果委託人方先生就是所信託財產之受益人時(信託性質屬於自益信託),且該土地上房屋繼續供方先生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作住宅使用,而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方先生則視同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益信託情形下,當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及三十四條規定時,受託人李先生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管理處分該土地時,就可以幫方先生辦理該信託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課徵如仍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