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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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97年3月15日適逢星期六,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97年3月17日,請營業人把握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一工作天申報。本期(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3月15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3月17日)。而本期滯怠報金、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亦順延至3月17日起算;也就是說,自3月17日(星期一)起2日內尚不需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自20日(星期四)起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惟3月17日以後申報者仍屬逾期申報,仍請於期限內申報,以維權益。
該局呼籲,為避免最後幾天申報人潮擁擠,營業人應及早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申報。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