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主名義建屋承讓之營業人應按剩餘租期未分攤餘額分期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以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租予其他營業人時,如係徵得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銷餘額,按剩餘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與出租人。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向地主乙承租土地,以地主乙名義興建房屋,並由營業人甲使用該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營業人甲應分別以建物總成本1,200萬元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每年度收入120萬元按年開立發票予地主乙,97年1月起徵得出租人乙同意轉租予營業人丁,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銷餘額480萬元,營業人丁應按剩餘租期4年,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乙;另承租人移轉租賃權益時,如有收取代價,應依受讓代價開立發票予承讓之營業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情況時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