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圖書納稅義務人應就取得成本提出證明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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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捐贈圖書列報捐贈扣除額者,應提示取得書籍成本支出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不得逕以書籍原始定價列報扣除。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捐贈予臺北市立圖書館圖書扣除額170餘萬元,所捐贈書籍冊數高達32,447冊,並自行按書籍原始定價計算扣除金額。經查所捐贈之圖書均係50年至80年間出版之舊書,亦未就該批贈書鑑價,且未能提示該批書籍之購入成本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財物標準分類中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圖書設備使用年限5年,計算書籍現存殘值29餘萬元,核定捐贈扣除額,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實質課稅原則,納稅義務人如以實物捐贈政府者,自應以其取得該實物之成本支出核認捐贈扣除額,方符租稅公平正義;又按有關所得減項支出,如捐贈扣除額,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自應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故就上開案例而言,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示其確實係按定價購入書籍證明文件供核,否則按書籍一般交易常態及經驗法則,不論係其購入成本或現存價值均無可能等同於原始定價,自不能逕以書籍原始定價列報扣除金額。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