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較易漏列之收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97)年5月辦理申報作業,目前各營利事業亦已展開各項準備工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根據以往經驗瞭解,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時最擔心者,莫過於短漏報所得導致應繳交之稅款未繳納而受罰,為避免是類案件重複發生,該局特別彙整結算申報時,容易為一般營利事業疏忽事項供參。
據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最容易發生短漏報所得之項目,當屬漏列收入。鑒此,該局特別整理近來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審查所發現較常漏列之收入遭致送罰部分,臚列如后:
(1) 營業收入。
(2) 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3) 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致
漏列報當年度收益。
(4) 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5) 服務業所收取之小費收入。
該局也籲請:因所得稅法第110條訂有漏報或短報所得相關處罰規定,為
避免荷包遭受不必要之失血,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還是以誠實申報為要,以減少徵納雙方無謂爭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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