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收入,依權責發生制,應計入發生年度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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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除其會計基礎係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凡發生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申報課稅。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政府獎勵金,惟經查明該公司有政府應給付下半年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收入29萬元,乃核定漏報非營業收入29萬元,並按短漏報所得額處1倍之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92年下半年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市政府雖於92年12月22日來函通知補助,惟遲至93年1月9日才收到該筆款項,基於會計保守穩健原則,乃於實際收到款項時入帳,故將此列為93年度之收入,實非故意且無漏報之意。又該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93年上半年度查核報告,其損益表已含有獎勵金收入,該份會計師查帳報告早於國稅局93年12月22日查調其92年度帳簿之基準日,更加證明無故意及漏稅之情事等由。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該公司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該公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查市政府於92年12月22日即函知該公司核定系爭獎勵金29萬元,該款項雖於93年1月9日入帳,惟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應入帳,是系爭獎勵金29萬元於92年度確定應收,核屬92年度之收入。該公司雖主張將系爭獎勵金已申報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惟其申報日為94年5月25日,係於國稅局93年12月22日調帳查核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後,是該局核定漏報非營業收入,致短報所得額29萬元,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該公司於92年12月20日前申請7月至12月之獎勵金時,即應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始符合規定,縱使其收受市政府支票及兌現均在93年度等情屬實,亦非屬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等特殊情形,自不得於93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故該公司92年漏未申報該收入,雖非故意,仍有過失,自應論罰,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應注意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收入發生年度,除非會計基礎是採現金收付制,否則須就估計之應收款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論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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