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土斯有財」為國人普遍深植的觀念,大部分的公司行號在經營有成之際,也都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只是,動輒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龐大購地資金,常須仰賴銀行貸款資金來挹注,至於公司行號因為借款來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全數都可列報為支付年度的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4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之長期投資及銀行借款等二科目之金額均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初步研析顯有異常,遂針對該二科目深入查核後,發現公司94年間購買近9000萬元之土地,帳載「長期投資」,同時新增兩筆銀行借款—土地專案貸款共計5,000餘萬元,所支付之借款利息200萬餘元並列報為94年度之利息支出,乃依前揭規定將該筆利息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案經瞭解才知道,該公司因看上台南市郊一塊具有高度增值潛力之土地,地主要價9,000餘萬元,爰聽從財務顧問之建議,將一筆3,000餘萬元的閒置資金移作理財投資,並向銀行辦理購地貸款5,000餘萬元,這樣一來,不但可列報各年度之利息支出來降低課稅所得額,減少繳稅金額。日後該筆土地賣得好價錢時,其買賣價差還可全數享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真是一舉兩得!萬萬沒想到這樣的作法,還是逃不過國稅局的法眼,還需補繳50餘萬元之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注意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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