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大陸所得人民幣之匯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先生問:本人 96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要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若要申報,人民幣如何換算為新台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是0先生 97年5月辦理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人民幣與新台幣的折算比率為1:4.3173【#202】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素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