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扣抵財產交易所得稅之設籍及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95年購置新屋,另於96年出售舊屋,均為住家使用,且新屋價格超過舊屋,惟於出售當年度才將戶籍遷入新屋,是否可於出售年度享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賣出自用住宅,應課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完成移轉登記日之2年內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名義再買進價格更高的自用住宅,可在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扣抵或退還其加計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且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況。另自用住宅房屋係指所有權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陳君為先購後售的情況,重購自用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自用住宅出售價額,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並已在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所以陳君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申報時除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外,尚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以及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20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