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若提起訴願,而未依法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將會有何不利之結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問:公司對復查決定不服,若提起訴願,而未依法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將會有何不利之結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若提起訴願,卻未依法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將會產生如下不利之結果: (一)於法定期限(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卻逾繳納期間始繳納半數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二)逾期或於法定期限提起訴願,未依法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並就該補徵稅額之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三)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並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始繳納半數者,仍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所以,依前開規定,張先生的公司應於法定期限提起訴願,並依法繳納半數,始可避免被稅捐機關依法加徵滯納金,甚或移送強制執行,遭受不必要之損失及困擾,惟對該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者,得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代替繳納半數稅額。【#1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李俊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