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違章漏稅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可減輕裁罰倍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涉嫌違章漏稅,稅捐稽徵機關以公函、口頭或電話通知補繳稅款、補具承諾書,其用意在於使受處分人得以適用較輕的裁罰倍數。 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並參酌財政部頒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納稅義務人因涉嫌違章漏稅,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先補繳),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者,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是以若有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繳稅款、補具承諾書之公函、口頭或電話通知,抑或稅捐稽徵機關人員現場輔導補繳稅款、補具承諾書時,能予配合辦理,才可以適用較輕的裁罰倍數,維護自身權益。【#12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喜貞 聯絡電話:(07)7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