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李小姐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時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書寫錯誤,僅在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作更正,可否免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表示,李小姐未依規定將金額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作更正,會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規定,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按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惟按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台幣1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國稅局呼籲,統一發票如書寫錯誤,應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12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蕭琇瓊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