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房屋繳納房屋稅,不代表成為合法房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在執行房屋稅稅籍清查工作時,發現有新建、增建房屋未設籍,通知屋主辦理設籍課稅,常遇到屋主反映:該建物並未或無法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照,僅係由屋主自行僱工興建,即俗稱的違建房屋,並非領有合法的房屋使用執照,為何還需課徵房屋稅?是否完納房屋稅後即可成為合法屋舍呢,該處對此提出說明。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課稅公平,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然不能例外。至於房屋稅的繳納,僅是表示對該建物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即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課徵,有請領使用執照者,當然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未申領建築許可執照者而自行興建的房屋,或已請領建築許可執照,但因故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即所謂的違章房屋,亦仍應課徵房屋稅,不因其為違章建築而不用課稅,自然也不因其有繳納房屋稅即成為合法房舍。

該處表示:依法納稅為人民應盡的義務,課稅公平亦為稽徵工作的基本原則,對違建房屋若不設籍課稅,對於合法房屋則有失公平或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因此在違章建物未拆除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符規定,如尚有疑問,歡迎向稅捐處洽詢。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撰稿人:房屋稅科 黃逸芳 電話:8952-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