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伴唱設備(卡拉OK、KTV),無論有無另行收取費用,均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無論有無另行收取費用,依財政部82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21491274號函示在案,均要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相關經營業者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稅務局說,該局近日將全面清查,對未辦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業者,經查獲均會依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請相關業者注意,以確保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