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限制出境,必須全部繳清才能解除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稅未繳,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欠稅金額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辦法)規定金額標準,欠稅人或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將遭稽徵機關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嗣後即使已繳部分欠稅金額,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並就全部欠稅金額按所准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行政執行處並如期兌現,惟限制出境之處分仍須俟全部欠稅繳清後,才得以解除。
該局說明,依據限制出境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至於欠稅金額之計算係單計或合計,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而非僅以單筆欠稅金額來衡量。所以,有些納稅義務人因多年來數筆欠稅累計達到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
該局指出,另依同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如果只是為了使得剩餘欠稅總金額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才繳納部分稅款,或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但尚未全部兌現之前,均不符合上開繳清之規定,依法仍不得解除其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繳稅捐必須依限期繳納,以免一再累積,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遭限制出境。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