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於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則由其配偶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甲君於95年5月死亡,其配偶於次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甲君所得合併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則誤按甲君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嗣經該局調整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改按全額扣除,並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重新核算後,溢繳稅額69萬元,該局主動退還。
該局指出,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被繼承人於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由被繼承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均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