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免稅所得與投資計畫無關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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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將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益,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該局說明,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要點第10點之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者,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 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該局指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五年免稅所得4億3千萬餘元,該局查核時發現該公司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未將非營業收益及非營業損失按科目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中有約1億5千萬元之投資收益,係公司以前年度提撥之國外損失準備,因5年內未有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故全數轉為本年度收益,該投資收益明顯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經該局自免稅所得額之計算公式中減除重新調整後,較申報數相差3千5百萬餘元,補稅8百多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非營業損益之性質明確區分,若屬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者,應自免稅所得額之計算公式中減除,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