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買賣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營業稅不再重複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稅法已於96年12月12日由總統公布增訂第15條之1,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從此中古車商買賣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將不再重複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15條之1增訂前,新車出廠銷售給消費者時,已課徵營業稅,嗣後中古車商向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入同一部汽車,再銷售與另一名消費者,因中古車商向前手(原車輛所有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銷售該輛中古車時,又必須就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報繳營業稅,造成同一部車有重複課徵營業稅的情形。惟自97年3月1日起,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重複課徵營業稅情形將可避免。
該局說明,增訂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明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至於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此項進項稅額,中古車商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國稅局除呼籲中古車商如有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可依上開方式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特別提醒在行政院核定施行日3月1日之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商號,仍可適用該增訂條文之規定,不僅可避免重複課稅且減輕繳納營業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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