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方案施行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日前財政部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略以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工作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 四、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22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 長 姓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