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資本主無應歸課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時,其已納營所稅不得扣抵綜所稅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小姐問:其獨資經營之商號94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減除其所經營的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後,應歸課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0元,其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40,000元,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獨資資本主計算營利所得時,因得減除所營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致無應歸課之營利所得者,自無前揭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之適用,故其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40,000元,不可扣抵其應納稅額。【#2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朱碧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