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模具在國內使用之租稅差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詢問: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在國內找廠商開發模具,供國內產製新品使用,營業稅如何開立?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由國外客戶負擔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因接單廠商、模具使用區域不同,發票開立與營業稅負擔也有所不同: 1、課稅區廠商接單:○○公司支付價款給模具製造廠商,買受人為○○公司,應取具三聯式應稅進項統一發票;另就收取國外客戶價款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雖然收取外匯收入,仍不能適用零稅率規定,而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是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惟嗣後若業已報運出口,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規定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模具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 2、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單:○○公司支付價款給模具製造廠商,因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機器設備,可取具零稅率進項統一發票,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零稅率申報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上述交易,模具雖然一樣沒有出口,但接單廠商及使用區域不同,發票的開立及營業稅的負擔、申報也有所差異。【#196】 新聞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841-4773轉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