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受託辦理各項研究或試驗所得非屬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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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00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委託學校教授辦理研究,支付予教授的費用,受領人是否得免納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4年5月16日台財稅第16072號函及同年7月24日台財稅第19375號函規定,工商企業委託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教職員個人辦理各項研究給付之代價,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給付予參與研究或試驗人員之薪資、津貼或補助款項,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但書所指為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工商企業等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各該受領人並應併計取得年度之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19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