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卅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