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罰款不能列報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問: 因業務需要,公司僱用很多業務員,並提供汽車讓他們訪問客戶推銷產品使用,公司經常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所繳納的罰款可否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最常見的就是違反交通規則而被開罰單,而金額較大的罰鍰,大都是違反環保規定的處罰;另外各種稅法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均屬納稅義務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所加之處分。如得以費用或損失列報,即形同以國庫代付罰鍰,將無法達到處罰的效果,稅法乃規定此等支出不得列報。 國稅局呼籲,5月份即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217】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杜碧連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