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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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據了解,大部份零售商,多為家庭式經營之公司行號,欠缺健全會計制度,於銷貨給消費者時通常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當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則以要求消費者再支付5%營業稅額為手段,減少消費者索取發票意願。此部分業者由於銷貨未依法開立發票,為免帳上期末存貨過多,引起稽徵機關注意,因此進貨時亦不願意向進貨廠商索取統一發票,甚至拒絕進貨廠商開給發票。 依據修正營業稅法(現行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於定價之外再額外支付定價5%的稅金。依據曾經查獲之案例發現,許多民生消費品之進口代理商銷貨予下游零售商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情形,一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而案關之下游廠商未依法取得進貨發票,亦將一併查明涉嫌漏進漏銷情節,依法補稅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於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銷貨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而致漏報銷貨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21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