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報停之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如有以前年度欠稅亦應處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依此規定,車輛如未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使用,仍應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
車輛未申報停止使用,亦未如期繳納使用牌
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亦應依法補稅處罰。例如某甲所有1600cc自用小客車一部,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某甲未繳納95年及96年之使用牌照稅,而於96年12月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則除96年欠稅應補稅並處一倍罰鍰外,95年欠稅亦應補稅處罰,則某甲除繳納95年及96年欠稅各7120元共14240元外,尚須繳納該二年度之罰鍰各7100元共14200元(罰鍰計至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