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買賣車輛仍應繳清欠稅及罰鍰始能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交通工具申請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管理機關應查驗已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方予受理,並將相關之異動資料通知該管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車輛移轉過戶須繳清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始可辦理。
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
之車輛,如因買受人未按期繳款,經債權人聲請法院解除買受人之
占有,並點交債權人取回再行出售之車輛,雖車輛扣押前之納稅義務人為原買受人非債權人,債權人取回車輛再行出售後仍應繳清該車有關之使用牌照稅欠稅及罰鍰,始能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新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