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於何時徵收?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為車輛所有人,一般車輛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一年徵收二次,上期與一般車輛同時徵收,下期則於10月1日至10月31日徵收,課稅期間則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間內新購或恢復使用的車輛,則按日數計課。例如97年使用牌照稅將於97年4月開徵,所課徵的稅款即為97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牌照稅,某甲於97年3月1日新購汽車一部,則某甲97年只須繳納306日的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的計算,是按車輛種類及汽缸排氣量
即俗稱的cc數,分別課徵不同的稅額,如上開某甲新購為1600 cc的自用小客車,依照稅額表一年須繳納牌照稅7,120元,某甲應繳306日稅額即為5969元(7120×306/365)。另外機車則是151cc以上才須繳納牌照稅,150cc以下的機車目前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並不相同,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燃料費則是使用規費的一種,由監理機關負責徵收,燃料費之計徵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又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93號解釋,因為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不同,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