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旅宿、民宿業者,若有附設卡拉OK設備,應儘速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飯店、旅宿業、民宿業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及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經營娛樂業如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本稅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業者不可不慎。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備或場所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攜帶身分證及私章至地方稅務局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重罰。若有娛樂稅任何疑問請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分機153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