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繼承人扣除額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梅山鄉梅先生詢問:我父親於前不久過世,享年96歲,我們兄弟姊妹4人都已60、70歲了,不想繼承遺產,要全部給第3代繼承,聽說繼承人每個人可以扣除45萬元,我們兄妹的子女有9個,是不是可以扣除405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後段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所以,梅先生父親遺產稅的繼承人扣除額不得超過以兄弟姊妹計算的扣除額,也就是說,兄弟姊妹有4人,那麼扣除額僅以18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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