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楊君為○○服飾精品店負責人,94年度該局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全年營業額1,400,000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該行業純益率6%核算全年所得額84,000元,歸課楊君營利所得。楊君不服,主張其經營○○服飾精品店,94年度屬虧損狀態,並無系爭所得為由,資為爭議。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服飾精品店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94年度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依規定,按當年度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1,400,000元及該行業純益率6%核算全年所得額84,000元,歸課楊君營利所得,並無不合,乃予維持。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結算後不論盈虧,均可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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