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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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稅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應將該項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自無前揭法條之適用。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財產已發單補徵但尚未繳納遺產稅者,依財政部89年12月30日台財稅0890458225號函釋規定,先予不計入遺產總額並予列管,俟核課期間即將屆滿,如繼承死亡前5年內之遺產稅尚未繳清,則應予發單補徵,俟該遺產稅繳清後再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以利納稅人遺產之過戶事宜。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