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發現週遭人士有逃漏稅情事,可向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惟檢舉時應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俾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及增進查獲效率。
該局說明,檢舉逃漏稅,可採書面、電話或各稅捐單位網站檢舉逃漏稅信箱等方式提出檢舉,檢舉時並應陳述逃漏稅事項,例如被檢舉人名稱、地址、年度、所得類別、金額等事項,並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俾利稅捐單位調查,若檢舉人舉發之資料不全,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條規定,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結案。若檢舉人屬匿名檢舉,因無法再通知檢舉人補正,依前揭要點第14條規定,亦得不予處理。另檢舉書內容如單憑臆測,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於查核過程中,將會因無法掌握線索或被檢舉人逃漏稅之方式,以致降低查獲績效,檢舉人亦可能因此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呼籲,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提供可供偵查之資料及線索,以利稽徵機關稽查及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