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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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其於96年間出售坐落在高雄市及鳳山市的房屋,沒有保存當初購買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核實認定;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業於97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1720號令核定如下: 一、 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 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 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國稅局指出:張小姐96年度出售高雄市及鳳山市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時,應分別依評定現值的19%及10%計算財產交易所得。【#25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