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有之土地被政府徵收,所領取之補償金,有無課徵所得稅的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來電詢問:該營利事業所有之土地93年度被政府徵收,有關該筆政府所發給之補償金,不是符合土地免稅的規定嗎?為何還會因漏報該筆所領取之補償金,而收到補稅及罰鍰稅單? 國稅局答覆:經查該營利事業93年度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該營利事業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補償金收入。有關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有無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分以下兩點說明:一、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其土地,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另營利事業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累積稅後盈餘,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21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