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當年度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交易,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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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年度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交易資料時,依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若符合應揭露之範圍者,應於結算申報書中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惟營利事業之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未達3千萬者,依該令規定可免於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收入總額在3千萬元以上未達3億元且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或享租稅減免優惠金額大於5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金額大於200萬元,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達1,200萬元以上」或「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即符合關係人交易要件,應於申報書揭露符合關係人交易要件之關係企業及與其相互間之交易。 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達600萬元以上」或「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達2,500萬元以上」,亦符合關係人交易要件,應於申報書揭露符合關係人交易要件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及與其相互間之交易。 營利事業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者,若符合前揭關係人交易要件者,亦應於申報書揭露符合關係人交易要件之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及與其相互間之交易。 高雄市國稅局並強調,營利事業與間接持有或被間接持有之各關係企業,不論相互間有無交易資料,若已符合前述應揭露規定,其所有直接或間接持有或被直接或間接持有之關係企業資料,均應予以揭露。 有關前揭財政部之解釋令,高雄市國稅局已印製彩色版『營所稅結算申報企業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邏輯圖』並置於網路上供參考運用,營利事業可逕於高雄市國稅局網站/檔案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擷取下載該邏輯圖。【#2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麗美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