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後,仍應於97年底前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課程,始能取得98年度繼續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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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6年7月11日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截至97年2月底,該局轄區約有1,000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該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為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該局特別提醒已依上揭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97年度仍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以取得次年度之執業資格。 該局目前核准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單位計16家已建置於該局網站,提供最新開課之相關資訊。(網址:http://www.ntact.gov.tw/)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碧梅,電話:04-23051111轉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