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支領之休假補助費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2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是公務人員依據院頒「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屬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所稱之薪資所得,並不因是否按休假旅遊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或屬應休畢日數以外休假按日支給之補助費而有所差異。 又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已於97年1月31日截止,該局籲請各機關(構)之扣繳義務人注意,96年度給付上開休假補助費如未併入所得人薪資所得,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者,請儘速至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20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