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仍可能涉及違章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吳小姐問:她從事地政士(俗稱代書)業務,以前聽說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用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會逕依查得資料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為何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卻因未填報其地政士業務之執行業務所得,經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為從事地政士業務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從實填報其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有執行業務所得時,該筆所得核屬應課稅之漏報所得,除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款外,如尚有其他應課稅之漏報所得,則加計全部應課稅之漏報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5萬元,且其所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20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美櫻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83